作者:李梦佳
北京市法学会影视娱乐法学研究会 理事 来源:娱乐法内参 本文不代表Acelaw观点
电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,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少数机构投资人或个人筹集资金,然后将所得资金投资于非上市电影企业或电影项目,投资者可获得资本收益权、股权等权利,最后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、并购等方式退出从而获利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。
近年来,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步进入我国电影业,成为金融行业与电影行业交织发展出的新型融资方式。例如,IDG资本管理的IDG新媒体基金,募集到5000万美元资金,参与投资了《雪花秘扇》《山楂树之恋》《未来警察》等电影作品。
相较于来源于楼市、煤矿等其他行业的游资,电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诸多优势。
游资不了解电影产业市场运作规律,缺乏对优质电影项目的辨别能力与市场开发能力,投资具有盲目性。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高度专业性,不仅充分了解电影市场,同时也具有极强的资本运作能力,以其专业的智慧、经验及人脉,能为所投影视公司或电影项目带来更多价值资源,更为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,维护投资者的利益。 我国电影私募基金数量呈现不断上升态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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