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网上一些影视公司的声明纷纷发表,有一些想涉足电影的朋友就来问我,听说投资电影必须和第一出品方签约,不能和联合出品方签约,不能和授权公司签约。不用想也知道这些朋友是听谁说的,除了没有职业道德为了推广自身手中电影诋毁同行的可耻行为,这其实是一种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行为,让投资人失去了更多选择的机会,仅仅局限于个别影片。 首先,我为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。张三和李四合资开了一家饭店,张三占比60%,李四占比40%。张三可以对外办理会员,李四就不能?这似乎不太合乎道理,张三有其他生意,经常不在店里,找个店长授权他管理一切事物就不行了?这似乎也违背常理,如果有任何问题也是会找张三。 下面来分析一下这些朋友的疑问:其实这是一个误区,无论和谁签约,首先要明白一点,合作公司和影片的关系。根据《国产电影字幕管理规定》:获得《摄制电影许可证》和《摄制电影许可证(单片)》的单位,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。比如《战狼2》是登峰国际投的,那么登峰国际就是出品方,参与投资的中影就是联合出品方。 出品方和联合出品方的区别在于投资的多少,出品方投资占比大,联合出品方投资占比少。出品方一般是主要出资公司。出品方是整个影片的灵魂,决定影片的风格、种类及市场走向。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,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电影,如果他们在调查之后认为影片值得被搬上大荧幕,那他们就会找到所属的电影集团投资制片人及相关人员,开始商谈选导演、剧本、演员、赞助商等事宜,一般不直接对外转让电影份额,如果出让会通过授权公司完成。 联合出品方是参与投资的,如果某公司只是投了一小部分钱,那他就是联合出品方。无论是出品方或者联合出品方都持有某部影片的电影份额,有权决定转让或者不转让自身持有份额,不受其他公司干预。看一下中青新影的声明,该声明是说任何公司和个人不要以该公司名义进行转让份额,中青新影只是影片《下一任:前任》的出品方之一,自身不出让份额并无权干预其他出品公司转让份额,只要不以中青新影名义就与该声明无关,同为出品公司,没有隶属关系,地位平等。 授权公司,该公司通常是经过出品方授权代其行使权力的一种行为。如北京文化作为《流浪地球》的出品方授权万唯影业对外转让份额,万唯并不是《流浪地球》的出品方,也非联合出品方,而是出让北京文化的份额,后期有任何事务也是对准北京文化的。 最后,小编温馨提示大家,对于一些声明或者观点一定要经过自己分析再下结论,不要忙目定论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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